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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九江民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九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九江民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九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九江民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九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亮,总经理。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1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九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上诉人(原审被告)九江民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及其利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九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九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