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1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高飞田、西安中新滨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高飞田,西安中新滨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091-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高飞田。被执行人西安中新滨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高飞田、西安中新滨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2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26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西安中新滨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海浦发银行西安太白路支行有开户且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遂于2015年8月6日从该支行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西安中新滨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本案案款及执行费共计462161.37元,本案执行完毕。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26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