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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5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070号原告丁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正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以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