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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立行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平南县官成镇第一初级中学与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南县官成镇第一初级中学,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廖文毅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贵立行终字第1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平南县官成镇第一初级中学,住所地平南县官成镇官成街。法定代表人唐荣华,校长。委托代理人林子程,广西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思聪,广西律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中山中路349-2号。法定代表人罗冠荣,局长。一审第三人廖文毅。委托代理人李巧成,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平南县官成镇第一初级中学因与被上诉人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第三人廖文毅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5)港北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平南县官成镇第一初级中学虽然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平南县官成镇第一初级中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伟民审判员  李庚华审判员  滕杰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祝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