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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2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苏成贵与张恩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成贵,张恩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2041-1号原告苏成贵,男,生于1957年2月9日,汉族,住济南市平阴县。被告张恩毅,男,生于1974年4月28日,汉族,户籍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受理原告苏成贵与被告张恩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张恩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户籍地虽在济南市,但从未在此居住过,其长期在济南市市中区*****居住,因此,本案应移送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告提供的市中区六里山街道玉函北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显示,被告张恩毅在济南市市中区*****居住。且原告填写的被告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所载明的被告送达地址亦为济南市市中区*****居住。综上,可以认定被告张恩毅经常居住地在济南市市中区。因此,本案应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张恩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恩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卫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兴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