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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14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辛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454-1号原告:刘某。被告:辛某。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故民二初字第145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辛某名下的银行帐户存款160000元人民币的冻结。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