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鼎民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嘉丰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章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江阴市嘉丰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章某某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保字第457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阴市嘉丰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临港街道北郭庄村芦沟上28号。法定代表人章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章某某,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福成村委许小桥23号。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7701280533。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嘉丰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章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江阴市嘉丰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章某某的银行存款185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江阴市嘉丰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章某某的银行存款185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凯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