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民初字第16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635-1号原告:徐某甲,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徐某,女,汉族,1975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保全被告徐某名下鲁J×××××号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德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辛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