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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16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635-1号原告:徐某甲,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徐某,女,汉族,1975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保全被告徐某名下鲁J×××××号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德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辛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