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15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迟梦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迟梦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549-2号申请执行人: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叶少荣。被执行人:迟梦瑶,住所地: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1226。关于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迟梦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珠香法执字第154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迟梦瑶名下的座落于珠海市唐家湾镇金唐路333号1栋1601房(权证号码:01××83)。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迟梦瑶名下的座落于珠海市唐家湾镇金唐路333号1栋1601房(权证号码:01××83)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林瀚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