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杜执字第00156-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孟丽秀与淮北市启鑫精纺股份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丽秀,淮北市启鑫精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杜执字第00156-184号申请执行人:孟丽秀,女,汉族,1978年3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淮北市启鑫精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桑献忠,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杜执字第00156-1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淮北市启鑫精纺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674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淮北市启鑫精纺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674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林代理审判员 顾婷婷人民陪审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