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杜维历与胡衍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1357号申请执行人杜维历。被执行人胡衍森。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19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卓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