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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二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艾书剑与枣强县玻璃钢轴辊厂、李长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书剑,枣强县玻璃钢轴辊厂,李长环,王素琴,李长全,邱秀根,李世峰,聂秀华,杨金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二初字第467号原告:艾书剑。委托代理人:李洪义,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强县玻璃钢轴辊厂。法定代表人:李长全。被告:李长环。被告:王素琴,系李长环之妻。被告:李长全。被告:邱秀根,系李长全之妻。被告:李世峰。被告:聂秀华,系李世峰之妻。被告:杨金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和亭与被告枣强县玻璃钢轴辊厂、李长环、王素琴、李长全、邱秀根、李世峰、聂秀华、杨金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和亭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枣强县玻璃钢轴辊厂、李长环、王素琴、李长全、邱秀根、李世峰、聂秀华、杨金卜在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至人民币17403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本案审结后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枣强县玻璃钢轴辊厂、李长环、王素琴、李长全、邱秀根、李世峰、聂秀华、杨金卜在银行帐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17403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担保人艾九政名下为原告艾书剑提供担保的冀T×××××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 健审判员 张世和审判员 张玉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