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迟贵春与夏艳芳、夏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贵春,夏艳芳,夏艳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00068号原告:迟贵春,男,满族,1967年1月18日出生,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无业。被告:夏艳芳,女,满族,1965年7月20日出生,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县供热管理所核算员。被告:夏艳杰,女,满族,1961年3月2日出生,户籍地:新宾满族自治县,县综合执法局职员,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迟贵春诉被告夏艳芳、夏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贵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秦利国代理审判员 何 淼人民陪审员 刘卿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牛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