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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迟贵春与夏艳芳、夏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贵春,夏艳芳,夏艳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00068号原告:迟贵春,男,满族,1967年1月18日出生,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无业。被告:夏艳芳,女,满族,1965年7月20日出生,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县供热管理所核算员。被告:夏艳杰,女,满族,1961年3月2日出生,户籍地:新宾满族自治县,县综合执法局职员,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迟贵春诉被告夏艳芳、夏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贵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秦利国代理审判员  何 淼人民陪审员  刘卿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牛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