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0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苏州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菊芳、王树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菊芳,王树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1334号原告苏州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998号(金桥经济城)。法定代表人刘友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丽,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贵学,上海观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菊芳。被告王树梁。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陆菊芳、王树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陆菊芳、王树梁的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海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建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