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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民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零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吕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卿敬楷,湖南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彭义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友红担任记录。原告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某诉称,2012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因被告愿意到原告家做上门女婿,双方于2012年10月24日在零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5月16日生育一子吕某甲,婚后由于被告生活懒散,对家庭不负责任,致使双方矛盾不断,2013年原告家发生爆炸事故,房屋被炸坏了,需要重新修建房屋,被告对此不管不顾,并于2014年正月离家外出,不管小孩,也不与家人联系,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协商过离婚事宜,但因被告要求抚养婚生子吕某甲致使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现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吕某甲由原告抚养长大成人,无需被告承担抚养费;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某某书面辩称:原、被告双方都受了中介人的蒙骗,婚前双方父母没有见面、也没有通电话,更未商量过双方的婚事,双方属草率结婚,在儿子吕某甲出生前双方感情很好,被告曾两次随被告到安徽老家,但吕某甲出生后原告的家人对被告的态度发生了变化,而且不同意将吕某甲带到安徽去见被告的家人,吕某甲从未去过被告家里,被告也只能外出打工,2013年被告每月都寄了1000元生活费给原告,但原告连生病了都不告诉被告,被告不希望与原告离婚,若原告执意离婚,被告坚决要求婚生子吕某甲由被告抚养。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0月24日在零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5月16日生育一子吕某甲,婚后双方均居住在原告家,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被告于2014年正月离家外出,双方就此分居至今,期间双方曾通过短信协商过离婚事宜,但因对小孩抚养权存在分歧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6月24日被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结婚证、零陵区珠山镇三支尾村村民委员会的两份证明、双方的手机短信及吕卫荣、吕某乙的出庭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判定离婚案件的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在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又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2014年正月被告离家外出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期间双方曾通过手机短信协商过离婚一事,只是因为双方均要求婚生子吕某甲的抚养权而未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又诉至本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可见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小孩抚养问题,因婚生小孩吕某甲刚满两岁,且其从出生以来一直由原告及其家人抚养,故由原告继续抚养吕某甲更有利于吕某甲的健康成长,又庭审中原告自述愿意承担吕某甲的全部抚养费用,该意见为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故对双方之间的财产问题本院暂不予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子吕某甲由原告吕某某抚养至成年,并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吕某甲的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应当交纳上诉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权利。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彭义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友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