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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非诉行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与南通恒基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南通恒基生活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非诉行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汤滨滨。委托代理人魏建军。委托代理人任红梅。被执行人南通恒基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红红。关于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与南通恒基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征收一案,如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非诉行审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92039.08元,执行费用2781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南通恒基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在本院涉及的债务案件较多,其资产处置有个过程,暂无现金履行能力,本案暂时难以执行到位,需等待资产处置后,统一依法进行分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资产处置因涉及案件较多,情况较复杂,需要统一处置后再进行分配,故暂无法执行到位,符合程序终结执行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俊审判员 王新兵审判员 苏 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施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