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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中民管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婺源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金溪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优化建设科技公司、周纪发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优化建设科技公司,周纪发,婺源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金溪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民管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优化建设科技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纪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婺源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溪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优化建设科技公司、周纪发因与被上诉人婺源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金溪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2015)婺民二初字第19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两原告的住所地不同,且没有共同诉讼的基础,原审法院即使可以受理婺源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也不能受理金溪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两被告的住所地都在上海市普陀区,两原告如果要合并诉讼,只有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才能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两原告的股东一致,股权结构比例一致,两原告系关联公司。根据本院(2014)饶中刑二终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的款项在两原告公司及相关公司来回流动,为查明案情,原审法院将本案两原告的起诉合并审理并无不当。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返还抽逃出资款及利息,抽逃出资属于侵犯公司财产的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婺源县为侵权行为地之一,故婺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贻贞审 判 员  郑 彬代理审判员  雷朝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沈佳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