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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2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2208号原告刘某某,女,1979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以与被告刘某某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亚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雷红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