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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柴兴旺与湖北李行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兴旺,湖北李行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118号申请执行人柴兴旺。被执行人湖北李行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柴兴旺与湖北李行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北李行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柴兴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人书面同意暂时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正军审判员  许华兵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段军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