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葛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352号原告葛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