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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韦海松与常伟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海松,常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韦海松。被执行人常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海松与被执行人常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案与(2014)宁执字第942号案件重复立案,裁定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宁阳县人民法院(2015)宁执字第1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连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