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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民一初字第0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缪先文与洪福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先文,洪福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1472号原告:缪先文,男,193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理人:缪阿莉,系原告缪先文之女。委托代理人:彭本奇,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磊,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福春,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代理人:张俊,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缪先文诉被告洪福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阿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先文的委托代理人彭本奇、刘磊、被告洪福春的委托代理人张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缪先文诉称:2014年10月13日16时许,洪福春驾驶皖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芜湖县湾沚镇快速通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庆丰路口处与由西向东沿斑马线过马路的缪先文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缪先文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重型颅脑损伤,急性硬膜下血肿等严重伤情,经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评定:伤残等级1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经芜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洪福春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洪福春赔偿原告缪先文各项损失451151元(其中医药费159043.64元、后期治疗费10000元、营养费19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护理费182500元、残疾赔偿金124195元、鉴定费23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洪福春负担。原告缪先文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驾驶证、行驶证,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3、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以及责任划分;4、出院记录、医药费发票,证明原告在医院受伤住院治疗的情况以及发生的医药费用;5、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6、证明,证明原告虽系农村户口,但自2013年1月份起在城镇居住,直至2014年10月发生交通事故,原告的各项损失依法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告洪福春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过高;事故发生后被告支付了赔偿款67304元。被告洪福春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预交费收据,证明洪福春支付了医药费59500元;2、医药费收据,证明事故发生后为原告支付了医药费804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3日16时许,洪福春驾驶皖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芜湖县快速通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庆丰路口处与由西向东沿斑马线过马路的缪先文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缪先文受伤的交通事故。缪先文受伤后,被送往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5天,用去医药费159847.64元,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左侧额顶急性硬膜下血肿,右额颞枕顶急性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额颞顶多发脑挫裂伤,左侧动眼神经损伤,交通性脑积水,颅内积气,颅底骨折,头皮血肿,眼外伤,颌面部外伤,创伤性休克,胸部外伤。2015年5月8日,缪先文的伤情经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伤残等级壹级;评定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评定需长期接受治疗,所需医药费暂定为1万元。本起事故经芜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洪福春负主要责任、缪先文负次要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洪福春支付了赔偿款67304元(其中医药费804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第一,关于缪先文的诉讼请求。缪先文的医药费凭票核算为159847.64元,后续治疗费经评定为1万元;因缪先文住院治疗65天,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营养费1950元予以支持;鉴定费凭票为2300元;缪先文虽为农村居民,所举证据足以证明其在城镇居住已满一年,其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计算,对原告诉讼要求残疾赔偿金124195元予以支持;本院结合伤残等级和过错责任大小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精神抚慰金酌定为48000元;原告方现要求暂按5年计算护理费即1825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共计缪先文的总损失为531742.64元。第二、关于本案的赔偿责任,因洪福春所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故依据交强险洪福春应赔偿缪先文120000元,余款411742.64元(含护理费182500元),因洪福春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依法应承担80%的赔偿即应赔偿缪先文329394.1元(其中护理费146000元),共计449394.1元,扣除洪福春已支付的67304元,实际洪福春应给付382090.1元。因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护理费应按年支付。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洪福春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缪先文各项损失265290.1元;二、被告洪福春赔偿原告缪先文后期护理费(四年)116800元,该款于判决生效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29200元,直至付清为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3元,原告缪先文负担73元,被告洪福春负担3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阿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杜 娟附: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