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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孙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085号原告:孙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厉建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