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少联诉李宝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联,李宝刚,姜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550号原告李少联,男,70岁。被告李宝刚,男,35岁。被告姜楠,男,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少联与被告李宝刚、姜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少联提供被告李宝刚、姜楠地址不准,无法通知被告李宝刚、姜楠参加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原告李少联又没有提供被告李宝刚、姜楠新的地址。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7,50元,由原告李少联负担。审判长 闫有利审判员 刘建忠审判员 周玉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鑫(此件2页,共印8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