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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少联诉李宝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联,李宝刚,姜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550号原告李少联,男,70岁。被告李宝刚,男,35岁。被告姜楠,男,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少联与被告李宝刚、姜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少联提供被告李宝刚、姜楠地址不准,无法通知被告李宝刚、姜楠参加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原告李少联又没有提供被告李宝刚、姜楠新的地址。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7,50元,由原告李少联负担。审判长  闫有利审判员  刘建忠审判员  周玉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鑫(此件2页,共印8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