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3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佳与张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张明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3752号原告刘佳,女,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张臻玟,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容,女,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佳与被告张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财产保全费2999元,由原告刘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 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睿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