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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3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佳与张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张明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3752号原告刘佳,女,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张臻玟,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容,女,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佳与被告张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财产保全费2999元,由原告刘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 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睿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