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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董国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初字第206号原告:董国江,男,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山前店镇。委托代理人蔡言宁,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宾路3号附6号润利大厦。负责人刘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国江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八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国家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国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忠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杜彦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