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邱某某、衡阳中耀陶板有限公司、厦门力耀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某,邱某某,衡阳中耀陶板有限公司,厦门力耀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某。被执行人邱某某。被执行人衡阳中耀陶板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厦门力耀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解书,于2015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邱某某、衡阳中耀陶板有限公司、厦门力耀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某某、衡阳中耀陶板有限公司、厦门力耀投资有限公司在2015年8月10日之前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邱某某、衡阳中耀陶板有限公司、厦门力耀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蔡某某借款本金*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元,财产保全费*元,执行费*元,合计*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被执行人邱某某、衡阳中耀陶板有限公司、厦门力耀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晓军审判员 陈锡凯审判员 蒋志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廖芷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