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商初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张霖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张霖生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商初字第00821号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枫桥路816号。负责人韩洪涛,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何星宇,该公司员工。被告张霖生。委托代理人冯海天,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张霖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2元,减半收取3741元由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浦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年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