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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宜章县孟家爆竹有限公司与被告宜章县平安爆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章县孟家爆竹有限公司,宜章县平安爆竹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583号被告宜章县孟家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天塘乡孟家村。法定代表人孟长生。被告宜章县平安爆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宜章县孟家爆竹有限公司与被告宜章县平安爆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章县孟家爆竹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已经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宜章县孟家爆竹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宜章县孟家爆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4元、财产保全费1642元,由原告宜章县孟家爆竹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树国人民陪审员  李兴旺人民陪审员  姚军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邝宏琛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