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4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乌力吉图与达木林、哈斯巴根、赵国军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力吉图,达木林,哈斯巴根,赵国军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4090号原告乌力吉图,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达木林,男,出生年月日不详,55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同上,公民身份证号:不详。被告哈斯巴根,男,出生年月日不详,58岁,蒙古族,干部,现住巴林左旗。被告赵国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60岁,汉族,干部,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乌力吉图与被告达木林、哈斯巴根、赵国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力吉图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 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邢久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