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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烈民一初字第0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淮北市新洪杨煤矿与李本宣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新洪杨煤矿,李本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1562号原告:淮北市新洪杨煤矿,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法定代表人:黄克,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代根军,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本宣,男,195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杨庄矿新村1号,身份证号码340604195106100376。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市新洪杨煤矿与被告李本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美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现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