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小南国烧烤店(吴雯)诉上海市盲童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长宁区虹桥小南国烧烤店,住所地***。经营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盲童学校,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校长。上诉人上海市长宁区虹桥小南国烧烤店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民)初字第9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的实际经营者所在地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纠纷范畴,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涉案不动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励朝阳审 判 员 俞 敏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