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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7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江与重庆春驰物流有限公司、张文富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重庆春驰物流有限公司,张文富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815号原告李江,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春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西村212号D区2号。法定代表人杨春。被告张文富,男,199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江诉重庆春驰物流有限公司、张文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江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敖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