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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6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秀亭与王明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亭,王明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6323号原告刘秀亭,农民。被告王明强,其他基本信息不详。原告刘秀亭与被告王明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秀亭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亭撤回对被告王明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刘秀亭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杜建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