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6601-6606、6608-6614、6616-6628、6631-6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郭先兵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先兵等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6601-6606、6608-6614、6616-6628、6631-6650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先兵等人(被执行人信息详见附表)。关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各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四十五案,本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742-6743、6750、6757-6759、6540-6541、6555、6562、6566、6568-6569、6579、6585、6659、6602、6610、6612-6613、6639、6642、6644、6648、6652、6679、6683、6693、6696、6681、6698、6716、6720、6732、6734、6666、6547、6614、6664、6548、6557、6559、6564、6570-6572、6598、6606-6607、6609、6615、6624、6626、6654-6655、6660、6662、6667、6703、6705、6727、6731,号等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各被执行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国土、工商、车管、证券、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案件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强执行员 张伟刚执行员 潘 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思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