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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周琦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张中义机动车交��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琦,张中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428号原告周琦,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周亮,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张中义,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负责人孔德森,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志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琦诉被告张中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木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周琦负担。审 判 长 金 晶代理审判员 金 磊人民陪审员 张建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