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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2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美良与平度市田庄镇李家铺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良,平度市田庄镇李家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商初字第2470号原告李美良。委托代理人祝宪尧,平度一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度市田庄镇李家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田庄镇李家铺村.法定代表人李瑞波,村主任。原告李美良与被告平度市田庄镇李家铺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美良及其委托代理人祝宪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度市田庄镇李家铺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美良诉称,2005年7月14日至2006年6月26日,被告从我家借款13706.96元。村委为我出具张舍镇农村集体统一收款收据二份。我年年催要,被告一直未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我13706.96元。为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交村委出具的张舍镇农村集体统一收款收据二份。被告平度市田庄镇李家铺村民委员会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14日至2006年6月26日,被告从我家借款13706.96元。经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张舍镇农村集体统一收款收据二份。至2015年6月10日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直未付。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提供村委出具的张舍镇农村集体统一收款收据二份,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平度市田庄镇李家铺村民委员会借原告李美良款13706.96元,有收款收据予以证实,且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李美良要求被告平度市田庄镇李家铺村民委员会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平度市田庄镇李家铺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美良借款13706.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63元,由被告平度市田庄镇李家铺村民委员会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李美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雷敬日审 判 员  王惠国人民陪审员  赵翠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