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曹某与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586号原告:曹某,女,199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王祥,五河县小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仲某,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朱秀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问志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