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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曹某与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586号原告:曹某,女,199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王祥,五河县小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仲某,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朱秀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问志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