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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保字第0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其昌与陕西某担保有限公司、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其昌,陕西某担保有限公司,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保字第00096-1号申请人:张其昌。被申请人:陕西某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职务不详。被申请人:罗某某。申请人张其昌因借款合同,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罗某某名下车牌号为陕A×××××、陕A×××××轿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部分现金及张奎玲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1幢4347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其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罗某某下陕A×××××小型轿车一辆。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小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