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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博法执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汉贵与被执行人郑纪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执字第997号申请执行人郑汉贵,男,汉族。被执行人郑纪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郑汉贵与被执行人郑纪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郑纪伟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支付20663.85元;2、案件受理费3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14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纪伟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仅有位于博罗县罗阳镇博义路46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郑纪伟名下位于博罗县罗阳镇博义路46号的房产。二、被执行人郑纪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郑纪伟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郑纪伟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转让、抵押等形式处分该财产,否则,法律后果自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春华审 判 员  肖志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