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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执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孔祥东与孔祥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东,孔祥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663号申请执行人孔祥东被执行人孔祥柱申请执行人孔祥东与被执行人孔祥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2459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孔祥东的申请,被执行人孔祥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人民币共计165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孔祥柱主动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24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涛审判员 迟林强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孔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