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马商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余木庭与余木庭、郑爱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余木庭,郑爱仙,郑经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马商初字第335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负责人:吴振龙。委托代理人:金国军。被告:余木庭,浙江开化人。被告:郑爱仙,浙江开化人。被告:郑经南,浙江开化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诉被告余木庭、郑爱仙、郑经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郑龙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叶子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