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杨秀编与李怀良、苏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编,李怀良,苏娟,胡印元,吴新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36号原告:杨秀编,女,1991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缪保安,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怀良,男,1959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告:苏娟,女,1955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告:胡印元,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告:吴新亚,女,1984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上述四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庆富,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原告杨秀编与被告李怀良、苏娟、胡印元、吴新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秀编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秀编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葛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