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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二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纪会平与吴世雄,杨永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会平,吴世雄,杨永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二初字第130号原告纪会平。被告吴世雄。第三人杨永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纪会平诉被告吴世雄,第三人杨永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会平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世雄,第三人杨永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1179元,由原告纪会平承担。审判员  鲁智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高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