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二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纪会平与吴世雄,杨永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会平,吴世雄,杨永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二初字第130号原告纪会平。被告吴世雄。第三人杨永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纪会平诉被告吴世雄,第三人杨永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会平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世雄,第三人杨永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1179元,由原告纪会平承担。审判员 鲁智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高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