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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商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会家勤与陆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会家勤,陆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862号原告:会家勤。被告:陆翔。本院在审理原告会家勤与被告陆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会家勤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陆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会家勤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会家勤撤回对被告陆翔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70元,合计诉讼费420元,由原告会家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雁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