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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7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张希进与王同海、王海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进,王同海,王海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750-2号原告张希进。委托代理人夏树新,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同海。被告王海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希进诉被告王同海、王海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查封了被告王同海所有的鲁G099**号汽车一辆、被告王海泉所有的鲁VM02**号汽车一辆。现原告已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王同海所有的鲁G099**号汽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王海泉所有的鲁VM02**号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立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段美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