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7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张希进与王同海、王海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进,王同海,王海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750-2号原告张希进。委托代理人夏树新,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同海。被告王海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希进诉被告王同海、王海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查封了被告王同海所有的鲁G099**号汽车一辆、被告王海泉所有的鲁VM02**号汽车一辆。现原告已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王同海所有的鲁G099**号汽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王海泉所有的鲁VM02**号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立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段美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