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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陶波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2006号原告:陶波,男,汉族,1973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余丽萍,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代表人:范丹彦,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波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陶波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陶波负担。审判员  曾富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颖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