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执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哟徐爱你公司瑞昌支行与湖南省锦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湖南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978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被执行人湖南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867958.1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波审判员 廖灿辉审判员 李 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