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1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11677号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三区8号楼8层,组织机构代码74546192-8。法定代表人赵一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保芹,女,1963年7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德仁,北京市隆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杰,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公司)与被告赵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远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高德仁、刘保芹,被告赵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远公司诉称:北京市顺义区马可汇小区是由原告采取天燃气集中供暖方式提供的供暖服务。被告是该小区×室的业主,其享受了原告为其供暖的服务,可其欠交二个供暖季的供暖费用6279元人民币。现因原告数次催交未果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13年11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两个供暖季的供暖费6279元,并负担诉讼费。被告赵杰辩称:我于2012年5月10日购买马克汇房屋一套,于2012年8月28日向原告缴纳了暖气费3139.5元。当年入冬后,我发现暖气不热,去物业报修达10多次,最后在暖气结束前一星期左右修好。后原告一位贾女士(小区收暖气费工作人员)电话告诉我说暖气里有块布头堵塞,造成暖气不热。2013年至2014年暖气缴费前,我亲自向原告贾女士提出需要原告给予解决因堵塞造成暖气不热的问题,原告推脱让我找物业去要补偿。我多次找到物业也是推脱。双方都不解决,找寻无果,我别无办法。但在2014年10月23日,我亲自去交2014年至2015年暖气费时,原告拒收,理由是必须两年的暖气费一起交。综上所述,原告对百姓不负责任,于国法和民意背道而驰,有今天的结果,就是因为原告工作失职。原告所谓的供暖协议书,未把暖气维修服务方式或方法公布于众,让我无从着手。对于原告主张的两个供暖季供暖费数额及欠费期间认可,之所以未缴纳的理由是2012年11月15日到2013年3月15日原告的供暖不达标。经审理查明:赵杰系顺义区焦各庄街×号院×号楼×层×单元×号房屋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04.65平方米。北京华远意通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经核准更名为华远公司。2012年8月27日,赵杰(乙方、热用户)与北京华远意通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供热单位)签订《供暖协议书》,约定甲方为涉诉房屋供暖,甲方向乙方收取供暖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即乙方每供暖季应交供暖费为3139.5元。2013年11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期间,赵杰未交纳供暖费。赵杰以辩称理由不同意华远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本院庭审笔录、《供暖协议书》、名称变更通知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北京华远意通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核准变更名称为华远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华远公司承继北京华远意通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赵杰与华远公司签订的《供暖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华远公司为赵杰提供了供暖服务,赵杰作为业主应当向华远公司交纳供暖费。赵杰认可华远公司主张的供暖费欠付期间、欠付数额,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赵杰辩称华远公司在2012年11月15日到2013年3月15日期间供暖不达标,因该期间与本案诉争期间并不相同,二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赵杰以此为由不同意给付供暖费的辩解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对此如有争议可另行解决。华远公司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一五年三月十五日期间的供暖费六千二百七十九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赵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