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与李佰春、蔡桂芝、王正权、赵洪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李佰春,蔡桂芝,王正权,赵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和兴住宅小区二期。负责人赵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佰春,男,196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蔡桂芝,女,195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执行人王正权,男,1965年8月20日生,满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赵洪军,男,1977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佰春、蔡桂芝、王正权、赵洪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84394.8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亦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陈德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蔡 婷 更多数据: